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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0-115-2002
為謀取利潤,男子將購買來的地磚外包裝更換成其他品牌后銷售。2015年9月23日,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(qū)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此案,以被告人宗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;以被告人龔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,緩刑一年零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;已收繳的違法所得上交國庫。
2004年11月,被告人宗某找到承接本市一廣場裝修標段的公司推銷地磚。在得知該工地裝修需使用業(yè)主指定品牌地磚后,被告人宗某決定將普通地磚更換為業(yè)主指定品牌地磚包裝,雙方商定按照35-36元每平方米的價格出售給上述公司。
2014年12月中旬,被告人宗某陸續(xù)從高安以18元每片的價格購進約一萬箱普通地磚,并聯(lián)系相關紙業(yè)公司按照上述業(yè)主指定品牌地磚紙箱樣式制作了若干紙箱。后被告人宗某找到一加工廠老板被告人龔某,雙方商定由被告人龔某將普通地磚的包裝更換為品牌地磚包裝,龔某收取了包裝費人民幣5000元。
在2014年12月14日至23日期間,被告人宗某共銷售上述假冒地磚8車共計7260箱,收取貨款共計人民幣487872元,并有1815箱已換成品牌外包裝但尚未出售的瓷磚被公安人員查獲,貨值為人民幣125235元。
公安機關接被害人報案后于2014年12月26日對本案立案偵查。2015年4月10日,被告人宗某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;2015年4月17日,被告人龔某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,兩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其罪行。2015年9月10日,被告人龔某家屬代被告人龔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000元。2015年9月14日,被告人宗某家屬代被告人宗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萬元。
一審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宗某、龔某未經(jīng)商標注冊所有人許可,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,經(jīng)營數(shù)額達人民幣613107元,情節(jié)特別嚴重,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。被告人宗某案發(fā)后自動投案,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,具有自首情節(jié),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;被告人龔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,且當庭自愿認罪,具有坦白情節(jié),可以從輕處罰。被告人宗某在本案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本案主犯;被告人龔某在本案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,系本案從犯,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。被告人宗某、龔某均退繳違法所得,酌情從輕處罰??紤]到被告人龔某系本案從犯,具有悔罪表現(xiàn),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等情況,結合其所在社區(qū)矯正機構同意對其進行矯正的意見,法院決定對被告人龔某宣告緩刑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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